EUTR, EU995/2010 Timber Regulation
歐盟林木法規

歐盟林木法規已於2013年3月開始實施,以禁止非法采 伐的木材進入歐盟市場。為達到此目的,法規列明在歐盟市場進行貿易的 木材必須實施若干程式,以儘量減低非法採伐之木材獲出售的可能。法規針對在歐盟內進行的木製品貿易,並適用於進口和本地生產的木材。 法規的附錄詳列法規所規範的產品種類,涉及大部分經常在歐盟買賣的木製品。回收產品除外。

所有把木材或木製品首次投放于歐盟市場的人士(Operator),必須實施DDS,Due Diligence System盡職調查體系,以減緩引入非法採伐木材的風險。
DDS 包括三個 主要元素:

1.) 提供資訊:法規要求運營商持有指定的資訊,包括產品描述、供應商、木材採伐 國、 樹種、表明木材和木製品符合採伐國適用的林業法規的資訊。運營商無須直接 持有這些資訊,但須能取得這些資訊,以進行風險評估。

2.) 風險評估程式:各運營商須訂立適當的風險評估程式,以分析及評估獲取的產品信 息和相關風險評估標準。

– 高風險的指標:採伐國的非法採伐行為的廣泛 性、長而複雜的供應鏈;

– 低風險的指標:有關木材和木製品是否獲得可信的木材合 法性驗證及森林認證。

3.) 風險減緩程式:如風險評估顯示產品可能含有非法採伐的木材,運營商須進行風險減緩程式。

那麼對本港及中國供應商將木材產品出口到歐盟市場有什麼影響?

從本港及中國進口木材產品的歐盟機構,他們是Operator,因此需要實施盡職調查體系。歐盟市場的客戶會逐漸要求供應商提供有關木材產品的資訊,這包括樹種、採伐國及表明木材和木製品符合適用法規的文檔或其它資訊。如果中國供應商未能提供以上信息,歐盟市場客戶有可能會轉向能提供這些資訊的供應商。如果本港及中國供應商希望能繼 續銷售木材產品到歐盟市場,那麼便要開始作好準備,瞭解及搜集木材來源的資訊。 因此中國供應商的責任跟歐盟運營商基本上是一樣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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